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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閃路倒樹撞死 判嘉縣國賠396萬

嘉義地院一審判決嘉義縣政府須負國賠責任,縣府表示將上訴。(資料照,記者王善嬿攝)

嘉義地院一審判決嘉義縣政府須負國賠責任,縣府表示將上訴。(資料照,記者王善嬿攝)

2023/03/02 05:30

〔記者王善嬿/嘉義報導〕在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擔任保全的胡姓男子,去年二月下班返家時,騎機車行經嘉義縣太保市鄉道嘉五十八之一線,為閃避橫倒在慢車道上的花旗木路樹,加上天雨路滑,擦撞路邊緣石後重傷死亡;胡男家屬以嘉義縣政府有管理、維護缺失請求國賠,嘉義地方法院一審認為,橫倒路樹與機車失控致胡男擦撞路邊緣石死亡有因果關係,判決縣府國賠總計三百九十六萬六千餘元,可上訴,縣府昨回應將再上訴。

胡妻指控,太保市東勢里嘉五十八之一線三‧三公里處的一棵路樹,因風雨而連根拔起,橫倒慢車道上,胡男當天凌晨兩點多騎機車返家,是為閃避路樹加上天雨路滑,撞上路邊緣石、人車倒地,導致頭部與顏面鈍性創傷,休克死亡;丈夫死後,她須獨自撫養十六歲、十四歲子女,請求縣府國賠五百四十六萬六千餘元。

縣府辯稱,路樹傾倒位置距離胡男機車擦撞處相差二十三‧四公尺,傾倒路樹為二○二○年四月種植,同批種植三百八十四棵路樹,其餘三百八十三棵樹均無傾倒,委託管理廠商每月兩次定期巡查,無管理缺失。

法官認為,路樹橫倒占用慢車道寬度約一半,且無支架支撐,據氣象觀測資料,事發當天未達大雨及強風標準,路樹仍遭連根拔起,管理廠商雖有定期巡查,卻未穩固路樹根部預防傾倒、移除或進行加固措施,其餘三百八十三棵樹沒傾倒,顯然該路樹是因個別因素傾倒,管理顯有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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