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字代價10萬/徵才廣告「限女性」 咖啡店被罰30萬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謝男是大學畢業,應知雇主不得性別歧視,日前駁回其訴確定。(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雄旗山區一間咖啡店去年在徵人廣告上註明「限女性」,被高雄市勞工局認定性別歧視,依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開出卅萬元罰單。謝姓老闆興訟抗罰,主張裁罰金額過高,違反比例原則。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謝男是大學畢業,應知雇主不得性別歧視,日前駁回其訴確定。
判決指出,二○二一年三月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接獲民眾檢舉,指謝男在旗山區經營的咖啡店,張貼招募員工廣告,內容登載「誠徵工作伙伴(限女性)」等字樣,涉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高市府核定認為違法事實明確,開出罰鍰卅萬元罰單,並公布謝男全名。
謝男不服僅因三個字就挨罰卅萬元,打行政訴訟抗罰,主張其他類似的性平案件,處分機關均會衡酌營業規模和資力,援引行政罰法第八條的規定酌予減輕處罰,而他也是小本經營,又不諳法律規範,即使卅萬元是裁罰的法定最低門檻,但仍對他造成嚴重負擔,違反比例原則,請求撤銷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行政罰法第八條的減輕或免除處罰規定,須以行為人「不知法規存在」為前提,須不知法規有規定禁止而欠缺違法性認識,才能適用。但謝男受過大學教育,理應知道雇主不得在徵才時或對勞工性別歧視,其主張無據,駁回其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