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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不顧警告登山、觀浪 出意外不國賠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報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報資料照。

2019/12/04 05:30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為了配合政府「開放山林」政策,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經管理機關等為適當的警告或標示,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者,國家不負或減免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民眾若在颱風天執意去登山或觀浪,一旦發生意外,將可不必國賠。

三讀條文指出,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若將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雖非由國家直接支配或管理,但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也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立法說明指出,若該損害的發生,是直接肇因於民間團體或個人的管理欠缺所致,國家在賠償人民後,應向依法該負責的民間團體或個人求償。

提案也指出,人民於接近使用山域、水域時,應具備風險意識,做好自主管理,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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