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案請建照 最快下月須交評
地方政府可依法 要求業者提報
〔記者曾鴻儒、洪敏隆、曾德峰/綜合報導〕未來建築物開發案除了辦理環評,可能也要辦理「交評」!交通部審查通過「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最快下月起,地方政府如認為建築開發案須辦理交評,業者就得提報,審查通過後才能取得建照。此案目前由交通部與內政部進行法規作業,最快下月就會實施。
國內近年常有大型建築物開發案,開發後引進的人潮車潮,常對交通造成重大衝擊。交通部指出,類似衝擊應預做因應,但各地並無統一作法,多數都是納入都市計畫中,由各地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例如台北縣、市就是採此作法。
由於各地都委會所做的審議,多是整體、通案評估,交通衝擊與影響僅是其中一部分,交通部因此與內政部推動修法,希望制定統一準則,供各地方政府依循,初步規劃,大型建築物開發案,應搭配提報交通影響評估。
交通部路政司指出,由於各地交通環境與特性不同,未來由地方政府評估業者是否須提報交評,審查也由地方政府負責,交評經審查通過,才能取得建照。
交通影響評估 北縣實施十多年
台北縣政府工務局長柳宏典昨天指出,縣內建築開發案需要環境影響評估或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符合獎勵停車加上原附設停車位超過一百五十格者,都需要附送交通影響評估,這項措施在台北縣已經實施十餘年。
柳宏典說,這項措施主要考量縣境道路狹小,一旦建築物進出車輛無法內化,恐將影響附近道路交通,甚至危及公共安全。
至於台北市前幾年在幾宗大型基地如微風廣場、內湖大賣場等開發完成後,鄰近地區飽受交通壅塞之苦,致使市府還要動用大量資源做交通補救,因此規定大樓開發要先做交通影響評估,不過現階段只能依各類法令規章規範,審查作業又無客觀衡量標準,實質有效功能有限。
台北市交通局官員表示,台灣現行土地開發涉及交通影響評估的法令,分散於各類法令規章,要求建築物須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大多是地方政府頒布的法令,且交通評估送審只是環評等程序的一個子項目,不可能以交通卡住執照發放,若遇業者「頑抗」,交通評估約束的功效有限。
交評權責 應慎防弊
記者曾鴻儒/特稿
建築開發案必須先做交通影響評估,在國外已行之有年,台灣已經到了不做不行的時候。
建築物開發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的制定,有其階段性的發展,事實上,該準則的母法「停車場法」早有相關規範,但當初國內著眼點多放在闢建停車場,但當人民的生活水平,已經從要求建設提升到要求使用品質,法令的更迭就有必要。
政策確定後,未來建築物開發過程限制自然增多,例如,法令規定業者事前須評估開發過程的交通影響,等於強迫業者須想好「睦鄰」問題,不過與其莽撞開發,引來居民抗爭,不如預做規劃,也降低政府善後處理的複雜性。
當然,在同一區域中,是否會因門檻不斷提高,而引爆「搶建」情況,政府該審慎評估;而中央將認可權責賦予地方政府,如何避免人謀不臧,甚至衍生弊端,也是該思考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