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緒失控捏幼童大腿 南市私幼老師判4個月

教保員林女因幼童午休未睡,情緒失控捏其左腿致瘀傷。法院認定傷勢與其行為有關,依兒少法加重處罰,判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記者王捷攝)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台南市私立領袖學院崇德幼兒園教保員林冠吟,去年被家長指控捏小班男童左大腿,造成瘀青,因男童不乖乖睡午覺,台南地方法院審酌多項證據,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罪,判林女4個月徒刑,不准易科罰金。
去年5月間,男童因午休未入睡,林女在教室內與男童互動時,情緒失控以手捏其大腿。當晚男童洗澡時,左大腿被水濺到而痛到尖叫,家長發現瘀傷後追問,他邊哭邊說出林女在學校的稱呼「GINA老師」,家長因此向警一分局報案。
不過林女否認涉案,主張僅為提醒安全而捏右腿,並稱左腿瘀傷可能是當天下午參加滑步車課程時擦撞造成,然而此說法與證據不符。法院查明滑步車活動時間較晚,且未見有碰撞紀錄,男童卻早在洗澡時就因左腿疼痛而反應強烈,顯見其對傷勢有清晰記憶,並直接指名是GINA老師。
此外,監視器畫面完整,事發時林女曾多次以手從不同角度碰觸男童腿部,還出現疑似捏的動作;醫院診斷證實左大腿有明顯瘀青,位置與林女所在位置高度吻合,畫面中也未見其他人有異常接觸。
對未滿5歲孩子的證詞可信度,法官採信男童雖然年幼,語言表達會不精準,但是不會憑空捏造,如果不是受到疼痛刺激,男童不可能在無預警情況下尖叫哭泣,更不會自發指認施暴者,顯示傷勢與林女行為具有直接關聯性。
法官指出,林女有近10年的教保經驗,卻因管理幼兒時未妥善處理情緒,導致孩童受傷,屬重大失職。再綜合考量她未與家屬和解、否認犯行,量處4個月徒刑,根據兒少法的規定,成年人對兒童犯罪會加重刑度。經加重後,這項罪的最高刑期變成7年6月,因刑度超過5年,所以不能適用刑法易科罰金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