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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地下匯兌經手2600多萬只賺1萬多 男判1年9月+沒收所得

苗栗地院法官近期依違反銀行法判處鍾男有期徒刑1年9個月,沒收犯案所得1萬3100元。(資料照)

苗栗地院法官近期依違反銀行法判處鍾男有期徒刑1年9個月,沒收犯案所得1萬3100元。(資料照)

2025/03/14 19:20

〔記者蔡政珉/苗栗報導〕鍾姓男子從事兩岸非法地下匯兌,被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查獲移送,共交易262筆,苗栗地院法官近期依違反銀行法判處鍾男有期徒刑1年9個月,沒收犯案所得1萬3100元。

判決書記載,鍾男明知國內外匯兌業務屬於特許性之銀行金融業務,但他參考台灣銀行當日新台幣與人民幣牌告匯率,取買進及賣出之中間值向客戶報價,聯繫'有匯款需求人士,不論匯兌交易金額每筆收取50元報酬。

鍾男等待客戶將匯兌金額匯入帳戶,2年間共收受262筆匯兌,金額2694萬5007元,獲得1萬3100元手續費報酬。

鍾男被逮後坦承犯行,苗栗地院法官認為其不循正途賺取所需,為圖小利,非銀行卻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反政府匯兌管理規定,影響正常金融秩序及政府對於資金管制,獲取報酬。但鍾男始終坦承犯行,已見悔意,且衡量鍾男經手的地下匯兌危害與收益,判處鍾男有期徒刑1年9個月並沒收犯罪所得1萬3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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