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職訓師10年A國庫669萬 判8年刑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的助理研究員林文山,涉嫌利用職務之便詐取不法金額669萬6580元,被判處8年徒刑。(取自Google Map)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的助理研究員林文山,涉嫌利用教授課程需辦理採購職訓設備材料物品的機會,提出請購需求,再透過自營公司進行投標,從中賺取差價,或洩漏採購秘密給投標公司來獲取回扣,10年來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收受回扣近669萬6580元。該案經彰化地院審理後,法官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林文山8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林文山(48歲)本身為採購承辦人員,他利用教授課程辦理採購辦理職業訓練設備材料物品的機會,提出請購需求或簽辦10萬元以下及逾10萬元開口契約等採購標案,並找來不知情的老母當人頭開設「恒昕」材料公司,或借用「如元傑」機械公司名義,陸續承攬得標各項採購案,最後再利用自己擔任實質驗收人之優勢,佯以備品或舊品充當新品出貨,致機關陷於錯誤,予以通過驗收,他從中詐得採購價金403萬4035元。
判決書說,林男也利用購辦公用器材採購標案機會,事先委請梁男、劉男擬定標案設備規格或預算,以變相洩漏採購秘密方式,進而收取回扣賄賂為對價,藉此護航楊姓、劉姓、陳姓等廠商提早獲悉採購資訊,進而及早備標而得標,林男再從中向其收取回扣總計266萬2545元。
法官審酌被告林男擔任助理研究員,破壞社會大眾對於公務正常運作及執行公正性之觀感,嚴重危害國家法益,另審酌被告劉姓業者為維持公司營運,竟同意被告林男索取回扣,作為其順利標得採購案對價,對其他有意投標廠商形成不公平競爭,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林男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自動繳回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