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老翁租地給建商蓋接待中心 完工仍要繳契稅
新竹老翁租地給建商蓋接待中心,完工仍要繳契稅,稅務局提醒民眾要注意相關稅法規定。(記者洪美秀攝)
〔記者洪美秀/新竹報導〕新竹市1名周姓老翁在市區商圈持有一塊方正建地,閒置多年未用,面積約350平方公尺,有建設公司覺得地點不錯,向周翁承租要建預售屋接待中心使用,並約定由A建設公司負責出資興建房屋,再以工程費用抵付租賃期間租金,並以周翁為建造執照起造人,在取得房屋使用執照後,周姓老翁收到稅務局輔導申報契稅公文,須繳納15萬元契稅,讓周姓老翁一頭霧水。
稅務局表示,周姓老翁雖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屋,也是房屋的起造人,但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贈與或交換等原因,以承受人為建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換言之,起造人如非實際出資興建房屋者,在房屋建造完成前,因買賣等原因而登記為建造及使用執照起造人,就應該由起造人申報契稅。
稅務局說明,周姓老翁出租市區建地,約定由A建設公司出資興建,將工程費用抵付租賃期間租金,相當於周姓老翁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所有權,依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因此,周姓老翁雖非直接以買賣、贈與或交換等原因登記為建造及使用執照起造人,但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的財產權,仍應依買賣契稅稅率申報,因興建完成的接待中心房屋現值250萬元,按6%買賣稅率計算,應繳納15萬元的契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非自己出資興建房屋,而是因買賣、贈與或交換等原因,為建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應主動在使用執照核發之日6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每逾期3日申報將會被加徵1%的怠報金,最多會被加徵10%,但不得超過1萬5千元。可電洽:03-522-5161分機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