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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逼車」不用賠錢解聘 老闆自嚐拖車被吊牌苦果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黃老闆的耳提面命,沒有不利益的記載,只是「軟性訴求」,對司機沒有督促效果,判決黃老闆敗訴確定。(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黃老闆的耳提面命,沒有不利益的記載,只是「軟性訴求」,對司機沒有督促效果,判決黃老闆敗訴確定。(記者張瑞楨攝)

2024/06/06 07:56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李姓司機於2022年駕駛拖車,在台61線快速道路上「逼車」,導致拖車被吊扣車牌6個月,損失慘重的貨運公司黃老闆,拿出有李男簽名的「不闖紅燈、不任意變換車道、不逼車」記錄表,指自己善盡監督義務,聲明吊扣車牌的處分撤銷,法官卻認為,上述記錄表沒有司機違規要解聘、賠償的記載,這只是黃老闆對司機的「軟性訴求」,駁回黃老闆之訴,全案確定。

李姓拖車司機於2022年10月22日上午,駕駛貨運公司的營業貨運曳引車(俗稱拖車),在台61線快速道路北上248至240公里處,有俗稱「逼車」的「任意迫近迫使他車讓道」行徑,被民眾錄影舉發,雲林縣警局開出罰單,處李男1萬8000元罰鍰,處貨運公司4000元罰鍰,但這些都不嚴重,最嚴重的是吊扣拖車6個月牌照。

這輛拖車半年不能上路營運,黃姓老闆損失慘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撤銷吊扣車牌的處分。

黃老闆強調,他常向李男等司機進行道路交通的教育訓練,每天都會檢查車輛與提醒行車安全,並要求司機簽名,例如告知不要闖紅燈、不任意逼車,李男也在「不闖紅燈、不任意變換車道、不逼車、不超速、不亂鳴喇叭、遵守交通規則」的記錄表欄位簽名,他已善盡監督義務。

法官卻認為,黃老闆雖對李男等司機耳提面命,要求遵守交通規則,並在紀錄表簽名以示負責,但卻沒有司機一旦違規,將受不利益的記載,也未要求司機,如果違規導致拖車被吊扣牌照,需負起賠償之責等記載,也就是說,黃老闆確實要求司機不能逼車,但如果司機還是逼車,黃老闆沒有任何懲罰,司機不用賠償拖車牌照被吊扣的損失,也不會被解聘,司機除了要繳罰鍰之外,沒有任何不利益之處(解聘或賠償損失)。

李男也在法院做證時說,公司(黃老闆)沒有對他做任何處罰,只要求他自行負擔交通違規罰鍰,法官認為黃老闆的上述主張,只是「軟性訴求」,對司機沒有督促效果,也不能認定黃老闆對司機已善盡監督義務,據此駁回黃老闆之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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