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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竄撲嚇倒路人飼主慘賠 動保處:寵物外出需7歲以上人伴同

對於一般寵物狗外出,南市府動保處指動保法規定須有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否則可處罰款。(記者王俊忠攝)

對於一般寵物狗外出,南市府動保處指動保法規定須有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否則可處罰款。(記者王俊忠攝)

2024/04/25 00:29

相關新聞請見︰

黑狗竄撲嚇倒路人傷頸脊髓 飼主不認遭法官打臉判賠56萬多

〔記者王俊忠 /台南報導〕對於黑狗竄撲嚇倒路人受傷,飼主被判56萬多元高額賠償金,台南市府動保處表示,動保法規定寵物外出需有7歲以上之人伴同,否則可罰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款;而具有攻擊性的犬隻出入公共場所則需成年人伴同,同時為狗戴上口罩與鍊繩,違反規定,更可罰到3萬元至15萬元。

動保處提醒市民朋友飼養犬隻時,應注意避免放養行為,此舉容易造成犬隻不慎攻擊他人,如犬隻侵害到他人權益,其飼主可能涉及相關民、刑事及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7歲以上之人伴同。」,意即寵物出入公共場所需飼主伴同,違者可處3千元台幣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與處分。

而動保法第20條第2項規範具攻擊性的犬隻,是包含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的犬隻及農業部公告的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紐波利頓犬、阿根廷杜告犬、巴西菲勒犬、獒犬等品種犬等,這些攻擊性犬出入公共場所需有成年人伴同,並為狗戴口罩及1.5米以內的鍊繩牽引,或以具備防曬及通風功能的金屬製堅固箱籠裝載。

市府呼籲民眾在飼養寵物前、應了解相關法規義務與責任,日常出入公共場所亦須伴同管理犬隻,必要時建議以鍊繩牽引,避免犬隻脫離控制引起糾紛或他人損害。如發現飼主有將寵物疏縱在外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06-2130958分機2000)舉發,動保處會依規定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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