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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公、協會:媒體分潤機制應立法 反對採基金會模式

澳洲訂《新聞媒體議價法》,要求數位平台使用新聞內容須付費,國內也正討論相關處理方式。(本報合成)

澳洲訂《新聞媒體議價法》,要求數位平台使用新聞內容須付費,國內也正討論相關處理方式。(本報合成)

2021/10/05 14:37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澳洲今年初訂《新聞媒體議價法》,要求數位平台使用新聞內容須付費,以保障媒體權益,而國內目前也正跨部會討論相關處理方式,近日則出現成立新聞基金倡議,不過今日國內4大公協會明確表示對此模式反對,並呼籲政府應循立法處理,並積極打擊盜版才是正辦。

今天包括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DMA)、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STBA)、台北市媒體服務代理商協會(MAA) 與台北市報業同業公會等4個單位共同發表聲明,建請讓個別媒體或公協會,與Google、臉書國際平台進行議價協商,改善媒體業者與整體的產業分潤機制,廣泛納入多元關係人,以真實反映產業的需求與未來方向。

台北市報業同業公會秘書長陳志光說,公協會主要訴求就是「內容付費利潤共享」、「打擊盜版」。近來有聽到要成立基金會來處理,公會反對,這會牽涉到內容審查,與大家所主張內容使用付費不同,希望政府正視這個意見,不要朝簡便處理的方式。

陳志光說明,從澳洲模式來看,連梅鐸這麼大的媒體都沒辦法跟Google談,如果政府要放任個別媒體去自行談,基本上是辦不到的事情,因此政府應該站出來,透過立法模式,讓內容產製行業進到比較健康生存的環境。此外,國家本就有著作權法,政府執法應更積極,甚至相關廠商Google包括在內,也應正視這個問題,不應給予盜版網站支持。

STBA秘書長陳依玫指出,Google等平台使用內容應分潤的問題,在全世界已是共同議題,其在市場力已如此強大,應該對此負起責任,而台灣也不能自外於問責,必須建立對整體產業面的解決方式,因此平台也者要出來面對,釋出善意面對面溝通,讓整體產業更健康,如果平台有出面談判上的困難,政府要出面處理。

陳依玫也說到,至於盜版問題,相關協會多年前已成立維權聯盟,要求不要將廣告投放到盜版網站,獲得數位廣告代理商的力挺,而Google身為最大廣告商,卻還是仍然投放到盜版網站,認為應該要善盡責任將資源回饋。

DMA理事長邱繼弘表示,媒體分潤法應積極討論,不希望只是透過基金會、公法人這類「方便門」,對產業沒有得利,而這是整個數位管理的問題,如網路上很多跨境廣告,以前搜尋關鍵字時,很多都是出現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TVBS、東森等,但現在都是盜版網站排在前面,廣告收益就被賺走了,但政府卻認為這叫跨境網站不能管理,建議政府以相關立法去做處理。

NCC副主委兼發言人翁柏宗對此回應,國內媒體產業與大型平台如何協調共榮,此議題涉及NCC、文化部、公平會,NCC將對廣電媒體之產業影響調查,持續跨部會合作,以健全產業環境。

針對數位平台與媒體權益議題,四大公協會出面倡議應立法而非採基金模式。(記者楊綿傑攝)

針對數位平台與媒體權益議題,四大公協會出面倡議應立法而非採基金模式。(記者楊綿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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