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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二軍」獲賠23億餘元 判決理由出爐

北院認定,RCA在廠區內不法使用含致病因子的化學物質,造成勞工死亡、罹患疾病,或尚未罹病但健康權受損,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資料照)

北院認定,RCA在廠區內不法使用含致病因子的化學物質,造成勞工死亡、罹患疾病,或尚未罹病但健康權受損,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資料照)

2019/12/27 17:36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審結RCA「二軍」求償73億餘元案件,今判RCA及其控股公司奇異、湯姆笙、法國Tehnicolo等4公司,合計應賠償1115位原告共23億300萬元。北院隨後透過新聞稿方式說明判決理由,RCA在廠區內不法使用含致病因子的化學物質,造成廠區勞工死亡、罹患疾病,或尚未罹病但健康權受損,故負損害賠償責任。

新聞稿提到,RCA桃園廠、竹北廠自1975年至1991年間曾經使用或其廠址環境存在31種物質,其中至少有22種是人體致病因子,且RCA使用致病化學物質多次違反法規,導致勞工經常性吸入、食入,或以直接碰觸方式暴露在致病化學物質中。

此外,RCA桃園廠關廠後,附近土壤中所含致病化學物質被測出嚴重超標,高達整治基準百倍以上,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甚至高達整治基準數萬倍;另,兩間廠房的飲用水混用地下水,導致勞工飲用受污染地下水,且致病化學物質也會下滲至土壤、地下水,再蒸散至地表,間接造成空氣污染,再由勞工因呼吸而接觸。

而RCA每年定期將有機溶劑作業環境測定資料回傳母公司,按理來說應保有資料,竟未提出,甚至有隱藏證據之嫌。

北院審酌原被告間不論資力、資訊、專業知識及能力均有大幅落差,加上地下水污染至今無法整治成功,故減輕「二軍」就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只需證明「二軍」所受損害與RCA污染行為間,具有「合理可能性」即可。

法官認為,依據IARC(國際癌症研究機構)、U.S.EPA(美國環境保護署),以及CDC(美國疾病管制局)等3機構作出來的報告,可知85名死者生前疾病與上述研究機構所示致病化學物質可能導致的疾病相符。

至於已發病的勞工,247人罹患癌症或其他重大傷病、166人罹患其他疾病,均可推定與致病化學物質具因果關係;另就547名無明顯外傷者,因身體權、健康權受損害,同樣可推定具有因果關係,故判賠。

但法官也說,5名未獲賠的死者家屬或其本人,部分是因無法證明疾病與污染有關,或無法提出任職證明,抑或是任職日分別僅11日或6日,故駁回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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