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標章效期 水利署:將依多數業者意見並取得共識
2016/12/05 15:44
〔記者陳炳宏/台北報導〕政府為落實節水常態化,避免再發生104年大旱的緊急情況,已於105年5月4日經總統公布通過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目前水利署已研擬推動所需之「省水標章管理辦法草案」,並於105年11月4日辦理法規預告中,期間將辦理數場說明會以聽取各方業者的意見。
水利署副署長王藝峰指出,有關業者關心省水標章使用期限問題,目前核發省水標章的有效期限為3年,可展延1次3年,而預告中之省水標章管理辦法草案,參考相關規章作法,規劃1次發證5年,原意在減少廠商的展延行政手續,但相關條文未來一定會依多數業者的共識予以修正。
水利署表示,依據現行省水標章作業要點規定,業者申請省水標章每項產品所需規費包含審查費及核發證書費,總計1,000元,在有效期限內,該項產品所有生產的每一個物件都可以使用,平均分攤至每一個產品約0.06元,不致於增加額外負擔。
目前標章審查為1個月審查乙次,多數廠商均已熟悉相關流程及作業。水利署表示,將依送件量機動增加審查頻率,以縮短取得標章時間。執法時會有勸導期,讓業者熟晰,以利遵循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