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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備查辦法草案 環保署將修正

針對過去工業廠址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難以及時有效因應處理,環保署14日進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草案公聽研商會,希望可以達到預防管理、防止污染擴散目的。(記者陳炳宏攝)

針對過去工業廠址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難以及時有效因應處理,環保署14日進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草案公聽研商會,希望可以達到預防管理、防止污染擴散目的。(記者陳炳宏攝)

2016/11/14 16:35

〔記者陳炳宏/台北報導〕針對工業場址易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過去難以及時有效因應處理,環保署祭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草案,並於今天舉行公聽研商會,草案修正後,會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做緊急應變處理時,針對檢測異常部分,在30天內通知縣市主管機關,90天內交出供研判的檢驗報告,供主管機關為之應變,達到預防管理、防止污染擴散目的。

環保署土污基管會副執行秘書倪炳雄表示,法制程序還得經過法規會審查,預計明年1月可以公告實施,至於檢測作業辦法,因為還得編列預算,預定107年1月實施。

土污基管會表示,根據土污法第六條第三項,包括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環保科技園區、以及農業科技園區,全台145處編定工業區,優先納入備查作業辦法規範;原先備查作業辦法中,並未有明確的審核期限,在檢測異常時,難以及時有效因應。

此外,因應地下水管制標準修定,及歷年工業區檢測情況,此次草案也增加SVOC、氰化物及PH8等8項基本項目,以及因應石油製造、儲運行業,與半導體TFT-LCD、LED、太陽能電池等製造業,與農藥製造等產業,分別增加甲基第三丁基醚、銦、鉬、農藥等項目檢測。

此外,如果土壤、地下水有新增檢測項目達污染管制標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檢測機構出具正式報告起30日內,須以書面方式通知直轄市、縣主管機關,並於90天內提供縣市主管機關可供研判、釐清污染來源,縣市主管機關則可依該法第七條第五項,進行必要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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