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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許可證修法 台化:讓優等生無所適從

環保署今舉行「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公聽會。(記者楊綿傑攝)

環保署今舉行「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公聽會。(記者楊綿傑攝)

2016/11/01 13:23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環保署今舉行「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公聽會,除調整許可變更門檻與高屏總量管制基礎一致,加嚴4項標準外,也對操作許可證到期,正式准駁期間的程序做出明確規定,預計年底實施。

在調整許可「變更」方面,固定污染源因設備更換、擴增或製程或物料改變,標準將比照高屏總量計畫,其中氮氧化物年排放量推估較許可證記載之年許可量從增加40公噸以上加嚴到增加5公噸以上、硫氧化物從增加60公噸以上加嚴到增加10公噸以上、揮發性有機物從增加30公噸以上加嚴到增加5公噸以上、粒狀物從增加15公噸以上加嚴到10公噸以上,加嚴幅度除粒狀污染物,都達到8成水準。

另外關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的部分,環保署也明確訂出,若廠商已依法在許可證到期前3至6個月提出申請展延,但審核機關在許可證期限屆滿前沒有完成准駁,廠商可依原許可證內容繼續操作至結果出爐。

台化代表認為,現在的制度,讓排放量較少的優等生無所適從,應該可以朝向訂定羈束型處分,只要符合要件,基本上就應受其羈束,沒有太多裁量空間。但現在很大的問題在許可證管理辦法定位不清,讓地方主管機關執行時有障礙,首長若有不同看法時,就產生歧異狀況,對產業界傷害很多。

台化代表建議,修改辦法應該明訂符合排放標準的額度是多少,額度是否有辦法做到是用推估的方法,再核發許可證,最後再看實際狀況去做正確評價,否則優等生可能被扼殺、抹黑,反而讓無法掌控的地下工廠污染農田,現在好像只要對環境好就是好,但法治精神不可掏空。

環保署表示,修正目的是為配合總量制度與防制區管制措施,發揮整合管理功能,以及將行政程序與相關規範明確化,以減少執法爭議。至於地方政府審查許可證的部分,本來就有法為依據,也會依當地情況做裁量,但業者意見仍會納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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