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水污法按次處罰準則 環署發布
2015/08/24 21:59
〔記者湯佳玲/台北報導〕環保署今天訂定發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明訂繞流、稀釋等違規必須立即改善,其餘違規改善期限視情況為3~90天,而若於規定期限提送改善計畫者,主管機關得另核予業者90天改善期。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全文共11條,明確規範如果業者違反水污法,主管機關須依據違規原因判定應改善內容,核定改善期限;倘未完成改善,按次處分,以督促業者儘速完成改善。
環保署表示,新準則明訂主管機關應依現場稽查結果或業者陳述的違規原因判定應改善補正事項,並要求繞流、稀釋等情節重大且嚴重影響水體的違規行為立即改善,其他違規行為依可儘速完成改善、短時間可完成改善、是否涉及工程改善、功能測試等狀況,分別訂定3天內至90天的改善期間。
此外,於規定期限提送改善計畫者,主管機關得另核予業者改善執行期間,該改善執行期間與提送改善計畫書期間,合計不得超過90日;未於規定期限內提送者,改善期限即為該改善計畫書提送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