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價金 繼承人可按應繼分領取
2015/06/03 10:47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馬英九總統今天公布修正「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明定地籍清理標售土地的繼承人,自土地標售價金儲存之日或國有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可以按應繼分領取土地價金,不再需要全體繼承人會同領取。
內政部表示,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估計總共約115億餘元的土地價金,等待權利人或繼承人來申請。
由於有部分民眾及民代反映,例如權利人死亡,礙於繼承人人數眾多或部分繼承人行蹤不明等原因,無法全體會同申請,導致全部繼承人均不能領取,因此,內政部這次特別修法增訂繼承人可以按應繼分領取土地價金,以維護土地權利人的權益。
內政部指出,為解決台灣光復初期辦理土地總登記遺留至今土地登記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的地籍問題,例如共有土地各共有人持分合計不等於一的土地、所有權人登記為「土地公」、「媽祖婆」等,不是自然人或法人的土地,特別制定「地籍清理條例」,從97年7月起全面進行清理,有效促進土地活化利用,迄今已重新登記6萬6000餘筆土地,依今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價值約1500億元。
內政部表示,就土地所有權權屬不明的土地,例如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等名義登記的土地,若權利人未能於期限內申報或申請登記,直轄市、縣市政府已依規定分年分批陸續代為標售,並將標售土地價金存入保管款專戶,但經二次標售未能標出,將會囑託登記為國有土地,權利人仍可以自價金儲存之日或國有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申請發給土地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