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食費免稅額度調高 財部憂企業變相不加薪
2015/03/11 06:00
〔記者邱柏勝/台北報導〕在工商界建議下,財政部昨核示,自今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員工的伙食費從每月一千八百元調高到二千四百元,是廿九年來首度調整;因每位員工一年可增加七千二百元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財政部坦言,若雇主只願加伙食費而不願加薪,或將一部分薪資挪為伙食費,就會有侵蝕稅基的問題,結果好處還是都給雇主,勞工是「看得到、吃不到」。
好處給雇主 勞工看得到吃不到
工商協進會二月初向行政院長毛治國建議,希望能將員工伙食費每月列報費用的一千八百元上限,按物價變動調高為三千三百元,毛揆允諾檢討,並要求財政部研議。因此財政部昨頒布解釋令,自今年一月一日起(即可溯往),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的營利事業,每人每月伙食費(包含加班誤餐費)上限調高為二千四百元。
但財政部官員坦言,若雇主只願加伙食費而不願加薪,或甚至將一部分薪資挪為伙食費,會有侵蝕稅基的問題,好處都給了雇主。舉例來說,若員工月領四萬元,其中一千八百元為伙食費,可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另外的三萬八千二百元則為薪資所得;調整伙食費上限為二千四百元後,員工理應可領到四萬零六百元。
不過,若雇主將伙食費調升的六百元,在薪資部分扣除,則員工每月實領金額仍是四萬元,薪資所得反而縮水成三萬七千六百元。雇主不僅實際支出未增加,反而可少提撥勞工退休金;員工薪資所得卻縮水,也影響政府稅收。
官員強調,此次調高員工伙食費上限,是希望雇主能實際增加員工伙食費補助,達到為員工加薪效益,因此呼籲雇主,不可將員工原有薪資變相挪移部分至伙食費,反而失去調升伙食費的初衷,造成僅企業得利、員工與政府雙輸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