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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三讀 明定未成年禁止師生戀

立法院院會28日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三讀。(記者塗建榮攝)

立法院院會28日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三讀。(記者塗建榮攝)

2023/07/28 11:30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28)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考量未成年學生心智發展尚未成熟,三讀條文明定學校師長不得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若為成年學生,校長或教職員工不得利用不對等權勢關係發展親密關係,以維護友善性別平等教育環境。

MeToo風潮方興未艾,立法院臨時會加速審議「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今日院會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也是「性平三法」修法中首部完成的法案。

修法重點包含,原性平法適用範圍為公私立各級學校,本次修法為完善教育機關之監督體制,將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納入性平法適用範圍。教師、職員、工友、學生定義提升至本法位階,並將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納入教師定義,且將學生事務創新人員納入職員、工友定義。

此外,本次修法明確定義「校園性別事件」包含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並增訂納入「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三讀條文增訂,考量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具有權力不對等情形,與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自應遵守專業倫理,不得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的行為。

三讀條文規範,為校園裡的「不對等之權勢關係」不被濫用,保護處於不利地位的學生,使其避免遭受傷害。立法院審查時,考量未成年學生心智發展尚未成熟,更需要保護,因此明定學校師長不得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同時也於相關條文中,增訂「不得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文字,使立法意旨更為明確,以維護友善性別平等教育環境,相關事項將於防治準則中明定。

本次修法亦加強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宣導及提供學生保護與協助措施,三讀條文指出,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期間,除採取必要處置,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外,增訂不得對學生有足以影響其受教權、工作權或申請調查之行為。

三讀條文規範,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如果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調查小組成員應全部外聘,以健全調查機制,申請人或被害人也可逕向主管機關申復,由主管機關受理申復。

另,三讀條文也加嚴行為人處置措施,增訂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學生因校園性別事件事件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若行為人為教職員工,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若行為人為校長,得酌定損害額3倍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立法院院會28日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三讀,副院長蔡其昌敲下議事槌。(記者塗建榮攝)

立法院院會28日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三讀,副院長蔡其昌敲下議事槌。(記者塗建榮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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