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學者︰大同條款不周延 應延後實施

「大同條款」把關門檻寬鬆,引發工商界、法律學者等疑慮。圖為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情形。(中央社資料照)

「大同條款」把關門檻寬鬆,引發工商界、法律學者等疑慮。圖為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情形。(中央社資料照)

2018/07/10 06:00

缺「請求董事會召集」程序

〔記者高嘉和/台北報導〕公司法修法有關「大同條款」引發爭議。政大法律系教授劉連煜指出,從公司治理的穩定性來看,第一七三條之一持股逾三個月的過半數股份股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因缺乏「請求董事會召集」程序,的確是「立法不夠周延」,恐造成經營權紛爭不斷,甚至損及廣大股東權益;行政院或可考慮讓「大同條款」延後生效日期,讓經營者有緩衝時間。

他解釋,公司法的「大同條款」與證交法的四十三條之五,理應沒有特別法與普通法的競合問題,因兩者規範並非「同一事項」;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五規定是同一關係人、且發動公開收購,但公司法第一七三條之一規定是非同一關係人、且非公開收購;當法律有競合問題,就會有排除適用規定,例如證交法第三十六條就寫明「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劉連煜說,他贊成金管會主委顧立雄的主張,只有在公開發行公司、公開收購持股過半、且持股三個月以上等條件下,才有兩法條適用的疑義;若以大同案來看,因市場派非屬同一關係人、且非公開收購,只能適用公司法相關規定。

但劉連煜強調,大同條款的確「立法不夠周延」!當初就是因鼓勵併購、活化企業經營,才透過修正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五,讓同一關係人持股過半可發動併購,但要求須經「請求董事會召集」程序;大同條款卻跳過「請求董事會召集」之程序,將造成經營權容易變天,公司派與市場派對立不斷,對投資人及公司治理反而不利。

他建議,因這次公司法修正幅度大,企業實務運作上調整得要時間準備及因應,公司法第四四九條明訂,「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是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可考慮將大同條款等爭議條文延後實施日期,讓公司派有緩衝時間可增加持股,鞏固經營權,才不會造成衝擊過大、後續衍生的爭議也多。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焦點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