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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資插旗台企 QDII易守FINI難防

QDII、FINI

QDII、FINI

2018/07/10 06:00

投審會︰未申報將喪失表決權

甚至強制移轉持股

〔記者黃佩君、高嘉和/台北報導〕「大同條款」採寬鬆門檻修法三讀,不僅與證交法四十三條之五間有法規競合爭議,且適用條件存在不少模糊空間。證券業者指出,基金型態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因免出具資金非來自中國之聲明,相較中國合格境內機構投資人(QDII)投資台股得比照現行外資規範揭露,可說是QDII易守、FINI難防;投審會則強調,若抓到確為中資卻未申報,將喪失表決權,甚至得強制移轉持股。

俗稱大同條款的公司法第一七三條之一完成修法後,引發企業界諸多疑問,包括適用法條將由誰決定?單一股東或複數股東?為何無大股東適格性審查?

經濟部表示,兩法擇一並非是人為「選擇」,而是視其是否有滿足法條中成就的條件;例如必須是公開發行公司、公開收購才可能選用證交法,但得符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條件,所以不能是一群非關係人的市場派;若進行公開收購後,請求董事會召集仍不召集,在滿足大同條款持股過半且持股超過三個月的條件後,也可走公司法程序。

預期更多中資藏身FINI炒股

經濟部指出,公司法規範只要持股過半、持有超過三個月即可,對股東身分屬性並無限制;但證交法就得符合「公開收購人及關係人」,也就是大同條款是允取複數股東「揪團」,但證交法則不行。至於大股東適格性審查,只在涉及公眾存款與金融穩定的金控法及銀行法中有規範,一般公司不適用大股東適格性審查,若要防堵中資,應由其他機制把關。

但證券業者指出,中資可透過QDII來台投資證券期貨,但有總額管制,因此有更多的中資是透過在香港等第三地的私募基金,再以FINI名義來台投資,除非被檢舉,金管會或投審會才能被動調查;預期「大同條款」上路後,有更多中資藏身FINI來台炒股,經營權之爭就是最好的炒股題材。

經濟部強調,若涉及中資,只要在公開市場買賣就要符合證交法相關規範,非公發公司須經投審會審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原本就有訂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從事投資行為,若確為中資卻未申報,將喪失表決權,甚至必須移轉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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