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權利回復條例修正案 請領賠償金可維持原有社福身分
行政院院會今(29)日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記者鍾麗華攝)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今(29)日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草案修正後,請領賠償金之受領人可維持原有社福身分,在兼顧財產處分自由下,保障受領人確實獲得政府給付之權利。
劉世芳說明,本次修法特別定明依條例領取之所得,不會影響原本依社會救助法所取得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生活扶助資格,亦定明賠償金請領權利以及請求返還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但仍可依其意願自由處分財產,不會影響民眾借貸、融資需求。
劉世芳強調,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內政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亦將促請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基金會積極透過各種管道宣導,協助被害者及其家屬儘速提出申請,並加速辦理賠償業務,共同落實政府轉型正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