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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犯沒收財產返還及賠償 權利回復基金會:即起受理申請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今日表示,自今(31)日起,正式受理權利回復案件的申請。(記者陳鈺馥翻攝)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今日表示,自今(31)日起,正式受理權利回復案件的申請。(記者陳鈺馥翻攝)

2023/01/31 17:54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行政院頒布「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1月31日正式施行。專責處理政治犯沒收財產返還的「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今日表示,自今(31)日起,正式受理權利回復案件的申請。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規定,因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之被害者,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賠償;被害者死亡,得由其家屬申請之。

條例規定,賠償範圍如下:一、受死刑之執行、遭擊斃、緝捕致死、凌虐致死或失蹤。

二、受逮捕、拘禁、拘提、羈押或拘束人身自由之裁判或處分。三、於前款期間因第一款以外之事由死亡;前項所稱「失蹤」,指威權統治時期,被害者因國家不法行為而生死不明,嗣後經法院為死亡宣告之情形。

此外,因國家不法行為致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被害者,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權利回復;被害者死亡,得由其家屬申請之。

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指出,行政院於今年1月19日以院台正字第1125001671號令指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自1月31日施行。該會依權利回復條例授權訂定之五部子法,亦於同日施行,並自即日起受理權利回復申請案件。

基金會強調,依權利回復條例規定,在威權統治時期(指民國34年 8月15日至81年11月6日間)因國家不法行為導致生命、人身自由、名譽或財產受侵害的被害者或其家屬,可檢具受國家不法行為侵害之證明文件,如過去由促轉會、法務部、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或法院認定遭受國家不法行為侵害等相關文件,向本會提出相關申請。

基金會提及,如果對申請方式有相關疑問,請洽詢本會電話:02-81735000。相關申請書表可至內政部「清除威權象徵與權利回復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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