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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作龍邦股票判8年 棄保潛逃朱國榮再被判賠7532萬元

高院判朱國榮(右)等人應賠償被害人7532萬元,可上訴。(資料照)

高院判朱國榮(右)等人應賠償被害人7532萬元,可上訴。(資料照)

2024/06/28 17:4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被控利用人頭戶炒作龍邦國際興業股票,待成功拉抬股票,再倒貨給國人壽,高等法院依證券交易法判刑8年,案件上訴三審期間,朱國榮棄保搭遊艇潛逃遭通緝,而他和部屬涉炒股不法,經投保中心提起團體訴訟,台北地院判決朱等人應連帶賠償30多名被害投資人共7532萬多元,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今天判決駁回,朱國榮等人應連帶賠償7532萬多元。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朱國榮2011年12月到2012年2月間,利用親友與國寶集團員工提供的13名人頭,開立31個證券帳戶,透過大量相對成交、連續高價買進的手法,將龍邦股價從10.25元拉抬到13.85元,漲幅高達35.12%。

國寶集團也被控於2012年11月到2013年1月間,再度鎖定龍邦股票第二波炒作,透過17個人頭帳戶以相對成交、連續買賣等手法,將龍邦股價從每股19.1元炒作到34元,漲幅更高達78.01%。

台北地院審理查出,朱國榮等人第一波炒股漲幅35.12%,獲利6204萬餘元,第二波炒股漲幅78.01%,獲利5億7443萬餘元,共獲利6億3647萬元,依證交法重判朱國榮15年徒刑,多名涉案部屬亦被判刑。上訴後,高等法院改判朱國榮8年徒刑,沒想到上訴三審期間,他棄保潛逃。

民事部份,投保中心替30多名被害投資提起團體訴訟,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朱國榮和多名涉案部屬、助理應連帶賠償7532萬多元。

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審理認為,朱國榮自2011年12月起,共有2個時期利用人頭帳戶,以高價買進龍邦公司股票,致影響該股票成交價格上漲,並有相對成交情形,違反證交法事證明確,有賠責任。

高院也指出,朱國榮的多名部屬、助理知悉他意圖操縱龍邦公司股價,仍分別提供人頭帳戶、協助開戶、依指示下單、盤後登帳、製作現金表及協助處理股款交割的存匯提款事宜,以促成朱國榮遂行操縱龍邦公司股價的行為,與朱國榮共同觸犯證交法犯行,有連帶賠償責任。經計算後,朱國榮等人應連帶賠償30多名被害人共7532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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