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球教練斑馬線被撞 靠行運將、派遣公司判連帶賠償9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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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林姓桌球教練7年前走在台北市一處行人穿越道上,遭林姓計程車司機因貿然左轉撞倒骨折,一、二審都判司機須賠償,派遣叫車服務的大都會公司不必連帶賠償,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司機和大都會簽訂載客運送媒介契約,每次媒介成功都向司機收費抽佣,對運將具指揮、監督關係,具僱用人關係,改判大都會、司機應連帶賠償教練94萬多元確定。
林姓桌球教練指稱,林姓計程車司機2017年6月6日晚間行經台北市士林區一處路口時貿然左轉,將走在斑馬線上欲穿越通河街的他撞倒,導致左側脛骨骨折,無法從事原本桌球教學工作。
林男主張,林姓司機的計程車車頭、車體印有「M」、「大都會」等大都會公司的圖文標誌,如同有僱傭關係,應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負起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要求司機、大都會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勞動力減損、醫藥費等共245萬多元。
大都會辯稱,林姓司機購車後靠行登記在交通公司名下,借用其名義對外營業,雇主應為交通公司。大都會是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受司機委託媒介訂約,並收取報酬,並非雇主。
一、二審認定大都會非雇主無連帶賠償責任
士林地院、高等法院均認定,大都會並非林姓司機的雇主,無連帶賠償責任,高院判司機應賠償94萬多元,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司機被依過失傷害罪判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定讞。
高院更一審認為,綜觀林車外觀,包括車頂燈、前門、後門與後保險桿等處,有大都會公司名稱「大都會」標章「M」及叫車專線、車隊編號,使民眾認為林姓司機就是大都會的成隊成員,受派遣執行計程車業務,受其監督。
而且,司機於2012年12月和大都會簽訂載客運送媒介契約,約定大都會居間媒介報酬每月1500元,若媒介成功每次支付10元,足以認定大都會對司機具有指揮、監督權,具僱用人關係,改判大都會、司機應連帶賠償林男94萬多元確定。
記者致電大都會公司服務專線並向專人留言,但未獲回電,也未聯繫到委任律師,無法得知對判決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