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臺北市 10-13 ℃

房客輕生租屋淪「凶宅」 二房東判賠142萬元

楊女把承租的房屋轉租給房客,房客卻於今年2月輕生死亡,台中地院判決楊女應賠償142萬餘元給屋主。(記者張瑞楨攝)

楊女把承租的房屋轉租給房客,房客卻於今年2月輕生死亡,台中地院判決楊女應賠償142萬餘元給屋主。(記者張瑞楨攝)

2023/11/30 12:3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游姓屋主把房屋出租給楊姓女子,雙方並簽契約,約定如有人輕生死亡而成為凶宅,楊女或親屬應負起賠償責任,楊女之後把房屋分租給張姓房客,當起二房東收租金,這位房客今年2月於屋內輕生死亡,游男對楊女提起民事告訴索賠167萬元,台中地方法院認為,不動產估價師鑑定顯示,此房屋價值減損142萬餘元,判決楊女應賠償142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游姓屋主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他把房屋出租給楊女,楊女又把房間分租給張姓房客,房客於今年2月於屋內輕生死亡,導致房子成為凶宅,價值減損達167萬餘元,依據雙方契約與民法等規定,楊女應賠償損失。

楊女答辯說,「凶宅」依內政部定義,專指不動產交易行為,也就是買賣房屋,不包含租賃房屋,且屋主游男並未與她約定不得轉租,因此她並未違約,另外,輕生死亡的是第三人(張姓房客),游男依約應向張姓房客的家屬請求賠償,而不是向她請求,該房屋之後又另轉租第三人,租金為每月6000元至6500元,可證明房屋的價值並未減損,游男至今也沒賣房子,是否有價值降低等損害?此損害是否為房客輕生死亡?至今都不明。

台中地方法院認為,雙方的契約,沒有禁止轉租的約定,但有三個房間,游男只有租給楊女一人,租約達5年,可推論游男僅允許楊女一人使用,且雙方契約也約定,「如在此租賃處有非自然死亡等行為」,「乙方及近親須全權負擔其責任」,指的是在此租賃處有自殺或他殺等非自然死亡,並未限於是楊女本人為之,賠償義務人為乙方(楊女)及其近親,因此,楊女應負起賠償之責。

法官認為,此案送交不動產估價師鑑定,鑑定意見是此房屋單面臨街,土地面積約5.4坪、建物面積約22坪,屬於鋼筋混凝土公寓,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第五種住宅區,使用現況為分租套房,正常總價評估為507萬餘元,輕生事故後之總價評估為365萬餘元,價值減損142萬餘元。

至於楊女辯稱,房屋已另轉租第三人,租金並未減損,故無損失等語,法官強調,雙方契約約定的賠償範圍,包括房屋價值的減損,不是單指租金的損失,楊女辯詞違反契約約定,應無可採,據此判決楊女應賠償屋主游男142萬餘元,可上訴。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圖 impressionimpression

2025春節專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