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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夫「射完居然還能2次上陣」刑事局形象大使淪小三判賠35萬

曾擔任刑事警察局2020年公益寫真月曆形象大使的陳姓女警官,被控與已婚施姓男子偷情。(資料照)

曾擔任刑事警察局2020年公益寫真月曆形象大使的陳姓女警官,被控與已婚施姓男子偷情。(資料照)

2021/12/29 19:11

首次上稿 14:29
更新時間 19:11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曾擔任刑事警察局2020年公益寫真月曆形象大使的陳姓女警官,被控與已婚的施姓男子偷情;施妻除了離婚,並提出2人互稱「腦公、腦婆」、性愛照及鹹濕對話記錄為證,求償250萬元,陳女辯稱不知對方已婚,新北地院法官不採信,判定2人多次出遊並發生性行為,還互傳曖昧、露骨性暗示訊息,判2人賠35萬元。

施男前妻指控,陳女從2019年間介入她的婚姻,與施男多次出遊,至苗栗泰安某溫泉會館、台北W飯店等處發生多次性行為,向2人求償250萬元;對此,陳女辯稱她不知施男已婚,施男則坦承有交往但否認發生性行為,且2人均認為施男前妻是非法取得對話記錄等資料,不具證據能力。

法官判定這些證據有證據能力,且從對話記錄中可知,陳女早知施男有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仍繼續交往、出遊、互稱「腦公、腦婆」,加上施男有向其妻坦言發生性行為,又有拍攝性愛照及傳送「射完我居然還能二次上陣」等鹹濕對話,判定2人有發生性行為,已侵害配偶權。

此外,陳女亦不甘示弱,反控施男前妻透過施男電腦非法取得她的照片、相關個資及對話紀錄,提供給媒體大幅報導,侵害其隱私權及名譽權,反訴求償200萬元。

法官審理認為,陳女未能舉證證明施男前妻是非法取得這些資料,亦無法證明報導的部份內容消息來源是施男前妻,她雖有提出證據指控2人偷情,但她已看過相關證據,亦向施男求證,有盡合理查證義務,所述本於一定事實,應予以保障。

法官並認為,陳女曾是刑事局「形象大使」,肩負警察任務執行及形象維護,當時刑法通姦罪尚未除罪化,陳女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卻在上班時間,頻繁與已婚的施男傳送曖昧訊息,甚至要求施男透過外送平台,在上班時間外送各式餐點到她的工作地點,其私領域已占用她的上班時間與警察任務的執行,施妻所提供的資訊及媒體報導內容具一定程度公益性,與公共事務相關,將陳女反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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