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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家屬求情!嘉縣青農酒駕撞死人 1500萬和解獲緩刑5年

嘉義地院以張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刑2年,緩刑5年。(資料照)

嘉義地院以張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刑2年,緩刑5年。(資料照)

2024/08/08 18:48

〔記者王善嬿/嘉義報導〕嘉義縣張姓青農去年酒駕,開車行經嘉縣東石鄉166縣道,與蔡姓轎車駕駛發生碰撞,2車掉落田裡,致蔡男重傷、送醫不治;嘉義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嫌將張男起訴,移交嘉義地院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今下午宣判,張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刑2年,緩刑5年。

另,自判決確定日起4年內,向公庫支付80萬元,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及接受8次法治教育課程,全案可上訴。

嘉義地院表示,張男坦承犯行,且符合自首要件,適用自首規定減刑;合議庭法官考量張男在車禍事故中嚴重超速,明知不可酒駕,仍有過度自信駕駛情形,而被害的蔡男也有未繫安全帶過失,審酌張男犯後態度懇切,願以1500萬元和解金,堪為目前司法實務上甚高金額,進而取得被害人家屬原諒,參考數名被害人家屬到庭陳述意見,均為張男求情,最終量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刑度。

此案發生於去年8月2日晚間7點多,43歲張男在嘉義縣太保市好酒不見燒烤快炒店喝酒後,晚間9點多開著租賃小客車返家,載太太到東石鄉老家,接著轉往衛生福利部朴子醫院。

同日晚間10點多,張男駕車行經東石鄉龍港村166縣道5公里200公尺處,與駕駛轎車的蔡男相撞,2車掉到路旁田裡,蔡男送醫不治,經酒測,張男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52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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