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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涉幫買票!嘉義水上鄉代林芳琪二審逆轉 改判當選有效定讞

台南高分院推翻一審見解,逆轉判嘉義水上鄉代林芳琪(中)當選有效定讞。(資料照)

台南高分院推翻一審見解,逆轉判嘉義水上鄉代林芳琪(中)當選有效定讞。(資料照)

2023/12/20 18:02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國民黨嘉義縣水上鄉鄉民代表林芳琪的李姓丈夫為了讓她當選,去年選舉涉提供現金委託呂姓鄰居向選民買票,經嘉義地檢署偵結認證據不足,對李男不起訴。林芳琪另被落選對手提當選無效之訴,嘉義地院審認李男交付現金是買票,判當選無效。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今天(20日)下午推翻一審見解,逆轉判林芳琪當選有效定讞。

李男被指控他為讓妻子林芳琪順利當選,曾交付呂姓鄰長5000元現金,以每票500元向選民賄選,但夫婦倆都否認賄選,李男供稱5000元是借給呂男,並非買票資金。

先前嘉義地院民事合議庭認為,李男拿現金給呂男是買票賄選而非借貸,林芳琪與李男是夫妻,競選期間,李男為妻子拉票助選,林女對李男助選行為應善盡監督責任,且鄉民代表選舉為小規模選舉,林女應能監督,卻任由賄選情事發生,基於損益同歸原理及民法、選罷法規範,李男賄選行為視為林女本人所為,林女應為此負責。

又法院判決當選無效之訴,並不以被告賄選犯罪刑事起訴或判決有罪為前提,即使被告刑事部分獲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無礙於法院判決當選無效。嘉義地院認為呂男在警詢和偵訊時的證詞較為可信;而李男辯詞不可採,其賄選行為應視為林女所為,一審判決當選無效。

但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認,落選的賴姓對手未舉出林女授意其丈夫幫忙買票的相關事證;呂姓鄰居所述林女丈夫交付5千元是個人行為,不足以認定是林女授意丈夫所為,呂民與林女丈夫李男對5千元是買票錢或是借款,兩人所述顯有不同,難以呂民所述就推認李男是委託呂民向選民買票;且檢方已對李男所涉選罷法案不起訴確定,無法證明林女有賄選事實,所以推翻一審見解、改判林女當選有效,此案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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