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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竹公有零售市場爭議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自救會訴訟定讞

嘉義縣義竹鄉第一公有零售市場。(資料照,記者林宜樟攝)

嘉義縣義竹鄉第一公有零售市場。(資料照,記者林宜樟攝)

2022/08/09 10:27

〔記者林宜樟/嘉義報導〕嘉義縣義竹鄉第一公有零售市場,因結構技師鑑定有安全疑慮,義竹鄉公所前年公告不續租,停止攤鋪及建築物使用,並封閉出入口,要求攤商搬遷;攤商組成自救會,認為鄉公所停止市場使用於法不合,未予補償是違法行為,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公告,公所應與攤商續約;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去年10月駁回自救會訴訟,自救會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宣判,原判決無違誤,駁回自救會上訴,此案定讞。

義竹鄉第一公有零售市場攤商等57人組成自救會,指鄉公所2020年6月公告市場攤位及建物於7月停止使用,封閉出入口,要求攤商9月底前搬遷,自救會不服,向嘉義縣府提訴願,縣府不受理駁回,自救會提行政訴訟,訴願鄉公所公告撤銷,重新簽訂7月租賃期間4年的契約,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自救會再上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原審判決指出,依照租賃契約書,若雙方未同意續租,攤商應將攤鋪位無條件交還鄉公所,並非契約期滿,鄉公所就要准予續租,因此攤商續租申請並非適法。而市場建物於1966年興建,已超過50年,經結構技師及建物公安檢查公司評估耐震能力不足,有公共安全疑慮,鄉公所不予續租,公告停止使用,封閉出入口,要求攤商搬遷,理由正當。

判決指出,當年市場興建時,鄉公所是向攤商募資籌措工程費,攤商捐贈工程費,取得攤位承租權及居住權,減免10年租金,建物產權屬鄉公所,攤商是建物資金贈與人,並非出資興建人,並無取得市場建物所有權,若攤商是出資興建人,豈會向鄉公所承租「自己」的建物。

自救會上訴,主張攤商繳交工程款並非捐獻,工程款所有權為攤商所有,而鄉公所拆除市場或不予續租,是侵害攤商財產權,應給予合理補償;市場建物完工後均由攤商修繕維護,鄉公所並未履行修繕義務;市場攤鋪使用費低於一般市場,顯然只是繳土地租金,建物是屬攤商所有。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該建物經鑑定耐震能力不足,有公共安全疑慮,鄉公所公告無違誤,而依照市場興建時的紀錄,攤商是捐獻工程款,並非出資興建人,無所有權,建物所有權屬鄉公所,事證明確,原判決無違誤,駁回自救會上訴。

義竹鄉長黃阿家強調,基於市場建築安全及長期商業機能不佳等問題,才不再續租,現在最高行政法院已認定公所合法,後續將依法辦理。

自救會召集人顏振益表示,市場籌建時,承租人大都很窮而未受教育,為了賺錢養家賣土地、賣金飾,借錢籌措建造費用交給公所蓋房,大家以為有永久居住權可永久居住,没人知道公所定義為捐獻金,居住50年來被迫自行修繕,自己蓋廁所,政府不斷修改法令,限縮承租户的權利,令人痛心;自救會對司法判決表示尊重,自救會針對市場建物所有權提出民事訴訟,目前尚在二審階段,等待司法還給公道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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