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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小檔案

2015/10/23 06:00

根據1961年訂定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各國為方便彼此外交人員執行職務,基於相互尊重主權及平等互利原則,互相給予外交豁免權,可使駐外人員於外派當地不受刑事追訴、出庭作證義務、行政與民事強制執行及處分、繳納義務等事拘束,具有絕對性;適用者則為駐外代表、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等有限家眷,未必擴及全體外交人員或領事人員、職員與家屬。

特定國際組織、非邦交國、非國家政治實體之外交代表機構間互授的常是功能性豁免權,駐外人員僅限執行公務時可豁免於法律程序。

資料來源:綜合外電

整理:編譯周虹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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