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東電瞞核災 受輻污作業員求償
〔編譯林翠儀/綜合報導〕一名在福島核災事故搶救作業中遭受輻射過量的作業員,七日向福島地方法院磐城支部控告東京電力公司及所屬的下游包商,以「隱瞞現場有高濃度輻射污水的實情,持續讓其進行危險作業」為由,索賠一一○○萬圓(約合台幣三二五萬元),成為首位以遭受過量輻射為由提起訴訟的福島核災作業員。
這名四十八歲的男性作業員原為磐城市東電下游包商的員工,在福島核一廠核災事故後沒多久的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和其他五名包商作業員,被派往三號機組渦輪機廠房進行地下電纜鋪設作業,當時被告知「空間輻射量為每小時十毫西弗,可以展開作業」。
但到了渦輪機廠房時,地下出現了冒著蒸汽的積水,作業員身上的輻射計測量儀警報聲響起,測得空間輻射量為每小時四百毫西弗,但作業仍然繼續進行,六名作業員中有三人腳踝以下浸泡到高濃度輻射污水送醫,被曝濃度高達每小時一百八十毫西弗。
原告雖然沒有踏進輻射污染的積水中,不過他和被送醫的三人離得很近,而且作業時間長達一個半小時。他也在訴狀中指出,事後的輻射曝曬量調查,同年三月十二日至三十一日,外曝曬量為二○.四九毫西弗,內曝曬量為十三.一毫西弗,明顯超標。
原告七日也在東京召開記者會,辯護律師表示,東電三月十八日已經發現有污染積水,但在二十六日前卻未予公佈。東電已認知核災現場的危險性,但仍告訴作業員可以展開作業,明顯違反安全考量義務,讓作業員無端遭到大量曝曬。東電方面回應表示,將在訴訟中詳細聽取原告訴求和主張,誠懇應對。
日本放送協會(NHK)報導,日本法律規定核電廠作業員輻射曝曬量五年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一年最高不能超過五十毫西弗。福島核災事故後,至今年三月底超過三萬三千名作業員投入搶救工作,雖然平均被曝曬量為十二毫西弗,但緊急時期負責搶救的作業員被曝曬量有人甚至超過六百毫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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