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港府修法 禁外國律師參與國安案件
香港立法會十日三讀通過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沒有香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將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安案件的工作,實質封殺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請境外律師為其辯護。(美聯社檔案照)
〔編譯張沛元/綜合報導〕香港立法會十日無異議三讀通過一項有關律師在港執業的修訂條例的法案,日後外國律師能否在香港參與國安案件,將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而非法院定奪。港府稱此舉在於貫徹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稍早的釋法精神,批評者則稱,外國律師參與國安案須特首批准,亦有權再覆核,破壞公平審判與被告選擇律師的權利。
外國律師參與國安案須特首批准
這項由港府律政司提出的「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是將去年十二月中國人大在解釋港區國安法時所做的裁示──外國律師能否在國安案件出庭交由香港特首決定──以修正案方式進一步制定為正式條例,意味今後外國律師將無法參與香港的國安案件,除非香港特首有充分理由相信,該外國律師的參與不會違反國安利益。此規定將依個案而定。
該修訂條例源自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香港律政司企圖阻撓黎智英委任英國御用大律師歐文(Tim Owen)擔任辯護律師,然其上訴遭香港特區終審法院駁回;香港特首李家超因而請求握有港區國安法解釋權的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相關條文,以釐清不具有在香港本地全面執業之資格的海外律師,能否參與處理本地的國安案件。
香港律政司長林定國在立法會上為該修訂條例辯護,稱之符合港區國安法的尊重與保護人權與自由,並未剝奪任何人的司法權利,遑論香港有超過一百名資深大律師與一千五百名大律師,足以讓被告在其中挑選合適的辯護人選。
但香港法律學者黎恩灝認為,修訂條例草案中對國安案件的定義含糊不清,意味港府能以定義過於廣泛的國安為由,逕自允許或禁止外國律師參與香港的刑事或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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