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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瞎左眼賠2萬 再判3年1月

2015/02/24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男子李忠義與友人阿寶(化名)飲酒作樂,兩人酒後口角爆發肢體衝突,李男一拳重擊阿寶左眼,造成阿寶左眼幾近全瞎,事後雙方以2萬元和解,最高法院依傷害致重傷罪,判李男3年1月。

判決指出,102年1月23日晚間6點,59歲李男與阿寶約在台東市鐵花路的台鐵舊火車站內喝酒聊天,三杯黃湯下肚,李男認為阿寶出言挑釁,一拳擊中阿寶左眼,他左眼水晶體脫位,送醫急救後,緊急切除水晶體,左眼視力已無法恢復幾近全瞎。

李男辯稱一時氣憤才出手打人,不是故意要打瞎對方眼睛;合議庭採信,認為他非故意犯重傷罪,考量李男家境清寒,本身還患有糖尿病和高血壓等症狀,加上已賠償2萬元,雙方和解,因此以較輕的傷害致重傷罪定罪,判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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