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除非是兇宅 仲介無義務告知
2011/11/07 06:00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關於劉先生買屋糾紛事件,承理法律事務所律師李岳洋表示,若是合約中沒有特別載明必須告知社區內有兇宅,仲介及賣方無須主動告知買方,也不會構成房屋有瑕疵,也不可能因此解約。
若是買進的標的物是兇宅,即使合約內沒有載明主動告知,賣方及仲介仍有主動告知的義務,因此,買方可在合約簽定內6個月或是交屋5年內提出異議。若是合約內有載明必須告知標的物是否為兇宅,賣方及仲介卻沒有主動告知,買方在15年內可以提出債務不履行,要求賠償。
至於,高額合約部分,其實很難造假,畢竟銀行有自己的鑑價體系,銀行會根據買賣雙方提出的價格及鑑價報告,取價格較低的作為貸款額度參考,因此,即便是合約價衝高,銀行也不會給予超出鑑價報告的貸款金額,劉先生擔心可能假價格合約而造成詐欺罪的問題,可以不用擔心。
-
彰化民宅發現未爆彈! 軍方鑑定來自以色列曝「危險性」
-
上節目稱高虹安交往有婦之夫 名嘴徐嶔煌判賠10萬元
-
提供帳戶給詐團害人受騙20萬 男子判刑5個月
-
涉貪劉冠軍之妻名下房產3度法拍 4217萬拍定
-
約學嫂散心變「車震」!海巡上尉當小王挨告慘了
-
林姿妙涉貪案親自出庭 開庭前強調「我沒有做壞事」
-
嗆BMW紅線違停怒打110 達人PO網:檢舉成功
-
悚!砲彈當玩具放彰化民宅門口2年 軍方曝來源:很罕見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