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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簽性愛契約 色老闆罰74萬

2011/07/27 06:00

開設投顧黃金買賣的邱清陽,寫下過夜契約,要求趙姓女員工當小三未果,開除趙女,板橋地院判邱某須賠償十四萬餘元。(記者郭顏慧翻攝)

〔記者王定傳、郭顏慧/新北報導〕一紙「性愛契約」,老闆被女員工「告」上法院及勞工局,讓老闆付出74萬元的代價!

女特助不從 被老闆開除

新北市板橋區經營投顧黃金買賣公司的61歲已婚邱姓男子,遭33歲趙姓女特助指控他長期性騷擾,還寫「過夜(性愛)契約」要包養她當「小三」,她因不從而遭解僱;板橋地院簡易庭法官認定邱某確有性騷擾,判須給付欠薪4萬1234元及10萬元精神賠償。

老闆說:我要跟王永慶一樣…

趙女除了提民事告訴,今年5月還持對話錄音、過夜契約等資料,向新北市勞工局檢舉;勞工局介入調查後,認為邱的行徑太離譜,以邱面試員工限制女性、身高、年齡等,裁定成立就業歧視,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罰40萬元;職場性騷擾部分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罰20萬元,總計重罰60萬元,創下新北市就業歧視單一個案最高罰鍰紀錄。

趙女向板橋地院提告指出,去年10月擔任邱某的特助,老闆一開始時要求她當女友,她拒絕不下數百次後,仍說「要不要去Hotel、包養妳跟會計小芳一個月另外給3萬、過夜一晚給妳5千,要不然一萬也可以」,說詞越來越過分,其間她曾要求副總經理協調,老闆竟說別管,並說「我跟特助是天注定的、會計小芳是大老婆,特助妳是小老婆,我要跟王永慶一樣」。邱某甚至親筆寫下過夜契約「…在…房間度過一段美好時光,無怨無悔…錢兩人任務完成後再以現金付清」等,她因一再拒絕,最後竟遭邱開除,薪水、遣散費都沒拿到分文。

老闆還拗 契約是女特助偽造

邱某則說,性愛契約是趙女偽造,印章也是趙女偷刻,或拿印章偷蓋,簽名則是移花接木,且同意書上沒寫價碼,他怎會那麼笨沒寫價碼就簽名?後卻改稱,同意書確實是他所簽沒錯,但「美好時光、中華民國」八字非他所寫,印章也不同,拗稱是因趙女欠錢抵債,才簽協議書。

法院審理後,認定邱確有性騷擾且要求性服務;新北市勞工局則表示,5月就業歧視評議裁決出爐時,邱某相當不服氣,表示等法院判決確定後他才會付罰款,6月下旬時已寄出催繳函,上週則將此案送交強制執行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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