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憂心:審理才精障也免死 恐損司法公正
王信福等37名死囚認為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20日宣判,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刑法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合憲。(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憲法法庭昨就死刑是否違憲進行宣判,其中,被告若於法院審理時或死刑定讞後,出現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情形,不得判決死刑或執行死刑。有法界人士認為,為防精障成為逃死的武器,應嚴格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而讓定讞或審判中才出現精障的被告免死,也恐折損人民對於司法公正性的信賴。
前檢察官林俊峰律師說,如果正面看待憲法法庭的見解,代表被告雖不符合刑法第十九條「行為時」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減刑情況,死刑定讞後或法院審理時發生精障而免於死刑,符合人道主義與人權保障,且「世界人權宣言」、「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均要求任何人不得任意剝奪他人生命,對精障的被告執行或判決死刑,也與人道精神相悖。
不過林俊峰也說,被告犯罪發生在前,並導致被害人失去生命,司法制度若事後考量的是被告在定讞後或審判時的精神狀態,決定免除死刑,必定使被害人家屬感到憤怒、不公,況且國內、外司法案例中,曾發生被告刻意假裝罹患精神病,成功逃過死刑。
林俊峰進一步指出,死刑是做為對社會危害極大罪行的最嚴厲判決,具有相當象徵意義,若對定讞或審判中才出現精神障礙被告免除死刑,必定削弱法律威懾力,同時折損人民對司法公正性的信賴。
精神鑑定應嚴把關
曾任檢察官、法官的律師呂俊杰認為,憲法法庭的判決「為德不卒」,如同在支持或反對死刑的中間,硬要給一個答案交差了事;何況死刑案件屬於強制辯護案件,被告若有心智缺陷卻不符合停止審判要件,通常代表其心智缺陷「輕微」,不能硬要說無法與辯護人進行有效溝通,因此代表憲法法庭不想介入死刑存廢的爭議。
律師廖芳萱表示,為避免「狡猾」被告於定讞或審判過程中,利用精神病脫免死刑,法院應嚴格對被告執行精神鑑定,並嚴格把關被告後續治療程序,以杜絕精障成為逃死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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