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無三審強制辯護 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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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卅七名死刑犯不服死刑定讞判決,訴請釋憲,憲法法庭昨做成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認定故意殺人罪是侵害生命權的最嚴重犯罪類型,以死刑為最重本刑,當屬合憲,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符合憲法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兩條件。
此次判決限縮不得判死的對象,並加強程序要求,包括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不得判死,就算已經判死也不能執行,偵、調期間就應有辯護律師在場,第三審必須強制辯護、舉行言詞辯論,合議庭須一致決才能判死。
憲法法庭指出,當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為人民涉嫌故意殺人,於嫌疑人接受詢問時,即應有辯護人在場。法務部及立法院應於兩年內修正刑事訴訟法,但調查已完成或已偵結者,效力不受影響。
憲法法庭規定,第三審判死刑案件,應有強制辯護制度,也應進行言詞辯論,刑訴法未予明定,亦屬違憲,應於兩年內修法,審理中案件即日起應採行。
憲判指出,應經由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才能判決死刑,應於兩年內修正法院組織法。各級法院昨起立即適用死刑一致決,但之前已做成的判決,效力不受影響。
關於精障免死條款,大法官們認為,法院對於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辨識行為能力顯著減低者,及審判時因此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不得科處死刑;即使已經判死刑,但若有精障或心智缺陷而致使欠缺「受刑能力」,也不得執行死刑。應於兩年內檢討修正刑法、監獄行刑法的相關規定,修法完成前,不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