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點名 5死囚應非常上訴
大法官點名這5名死囚應非常上訴。(資料照)
死刑釋憲出爐 2人依舊法判刑違憲 3人審判時被認定精障 不應判死
〔記者楊國文、陳彩玲/台北報導〕憲法法庭針對卅七名死囚做出合憲性限縮解釋,認定為詐領保險金而謀害母親、丈夫等三位至親的「驚世媳婦」林于如等三名死刑犯,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情形,不應判死,有權提非常上訴;涉綁架建商撕票的黃春棋、陳憶隆,是被依舊法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的「唯一死刑」判死,該法條違憲,二人也有權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察署昨天表示,將依法替黃春棋、陳憶隆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將依法提非常上訴
待最高法院裁定犯下綁架撕票案的黃春棋、陳憶隆可予重審後,二人將有機會翻盤,但是否確能死裡逃生,尚待觀察。至於林于如、林旺仁、沈岐武三人,因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指明「行為時,若有心智缺陷等情不得判死」或「審判時,若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等情,不能判死,而三人當初審判時曾被認為有精障等情,故有法界人士認為,林女三人獲重審後,可逃過死刑的機會極高。
林于如當初連續謀害親生母親等至親,震驚社會,也是目前唯一的女死刑犯。檢警指出,林于如沉迷六合彩,為詐領保險金,偷偷幫母親、婆婆及丈夫買保險,從二○○八年十一月起連續謀害母親、婆婆及丈夫,二○一三年被判死刑定讞。
她在審理時,被發現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情形,自我辯護能力不足,大法官認為法院竟未停止審判、將她判決死刑;另外,還有犯下基隆卡拉OK縱火害死五人命案的林旺仁、槍殺友人的沈岐武,審理期間都有與林女相同的精神障礙情形,二人仍被判死。
憲法法庭認定,基於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訴訟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宗旨,修法前不得判林于如等三人死刑,相關機關應於兩年內檢討修法。
對於黃春棋、陳憶隆二人,憲法法庭認為當年不問犯罪情節是否已達「最嚴重的犯罪」,一律以死刑為其唯一的法定刑,不符憲法罪責原則,與憲法保障生命權相違背,可向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表示,修正前刑法第三四八條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的「唯一死刑」規定違憲部分,將依法提起非常上訴,其餘依新法及個案情形審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