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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蒂怪賊 16年後現形

2024/03/30 05:30

南投縣陳姓男子十六年前到民宅和彩券行偷竊,兩處都留下菸蒂,當時警方有採集DNA,但未能比對出相符的,一直到去年八月才找到相符的DNA,揪出這名菸蒂怪賊。(示意照,記者陳鳳麗攝)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一名陳姓男子,十六年前到一處民宅及一家彩券行偷竊,將財物搜刮一空,兩處都留下菸蒂,當時警方有採集DNA,但未能從資料庫找出竊賊,後來陳男在其他縣市犯案也被採到DNA;警方於去年八月終於根據DNA比對,查出陳男犯下當年的民宅和彩券行竊案,南投地院近日依竊盜罪將他各判刑三月,合併應執刑五月,可上訴。

持續犯案 DNA揪賊

現年五十五歲的陳姓男子,二○○八年二月和六月間,分別到南投縣一處民宅和一家彩券行闖空門,其中在民宅偷走現金五千元,另外把蜂巢式無線電話、電視機都搬走;另在彩券行偷走現金三千五百元、電視機和一疊刮刮樂彩券。

陳男當時一面行竊、一面抽菸,抽完順手把菸蒂丟在地上,民宅的屋主和彩券行老闆報案後,都有撿起菸蒂交給警方,南投縣警方將菸蒂送驗採集DNA,但當時除比對出兩件竊案現場菸蒂採集的DNA是同一人,未能從資料庫找出DNA相符者,無法揪出竊賊。

去年八月下旬警方從DNA資料庫中,比對出與陳男十六年前菸蒂留下的DNA相符,草屯警方依鑑定書結果重新偵查該案,陳男也自白承認這兩件竊案是他做的。

南投地院法官近日審結該案,法官審酌陳男有毒品、偽造文書等前科,素行不良,但因陳男自白坦承犯案,及其偷竊財物的價值,依修法前的刑法第三二○條第一項竊盜罪,各判處有期刑徒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

據了解,陳男犯下兩起偷竊案時,因先前資料庫沒有他的DNA建檔,二○一二年修正實施去氧核醣(DNA)採樣條例,擴大採集DNA強制採樣範圍,陳男後來在其他縣市犯案並被採集到DNA,警方才得以比對出,陳男就是十六年前犯下兩件陳年舊案的菸蒂怪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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