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年前合買農地 借名登記 催討22年無果 打官司要回
2024/03/28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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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男與楊男合買農地,周把一半土地所有權借名登記給楊,後來楊拒絕歸還,周提告獲一審判楊要歸還那一半土地所有權。農地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周姓男子與楊姓友人卅六年前合資購買台南市一處農地,兩人各有一半的土地所有權,當時周把自己的地借名登記在楊男名下。二○○二年該筆土地重測分割後,周想將土地拿回來登記自己名下,未料長達廿二年期間多次催討,楊都置之不理,只好打官司訴請終止借名登記;台南地院認為借名契約在周送達起訴狀給楊時效力即終止,近日判決楊男把一半所有權登記還給周男。
土地重測分割 要求歸還一半土地
周男主張,與楊男於一九八八年間約定共同出資購買台南市某區三筆農地,由楊出面向許姓地主買下,兩人各自拿出一半土地價款一七三萬多元、各取得一半土地所有權,當時他把自己的一半土地借名登記在楊男名下。
該三筆土地於二○○二年四月經過重測與分割,由楊取得全部土地,周男因此屢次要求楊把一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他,但楊不理會,周男眼見多年下來討不回土地,決定把起訴狀送達給楊,循法律途徑表明要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終止借名登記 起訴狀送達即生效
南院審理時,周提出支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合約書、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謄本等,證明擁有一半土地,楊男完全不出面或提出書狀說明,法官依此認定兩人之間確有借名契約。
法官表示,該借名契約在周的起訴狀送達楊男時效力已終止,可類推適用民法委任關係,周請求將一半的土地移轉登記還給他,於法有據,應予准許;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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