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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利得沒收合憲/毒販獲利400萬 確定要吐9287萬

2024/01/27 05:30

警方查獲黃偉凱與紀怡慧販毒夫妻藏在密室的9千多萬現金,因來源不明,檢方聲請全數沒收獲准。(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黃偉凱與紀怡慧夫妻倆製造安非他命並販售牟利,分被判刑十七年、七年八月確定,販毒所得四百萬元被沒收,另被搜出九二八七萬元來源不明的現金,檢方也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擴大利得沒收」條款,向法院聲請沒收獲准。逃亡中的紀怡慧質疑該條款違反罪刑法定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做成「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宣告合憲,換句話說,至此確定這對毒販夫妻要吐出九千多萬元巨款,無法獲得救濟。

夫落網 逃亡妻聲請釋憲 確定無法獲得救濟

憲法法庭指出,毒危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未違反罪刑法定、罪責、無罪推定、法律明確性、比例等原則,也未侵害財產權及訴訟權。

不過憲法法庭也做出限縮解釋,指條款所稱「其他違法行為」,只包含刑事違法,民事或行政等不法的獲利不納入擴大沒收範圍。

至於「有事實足以證明」,應由檢察官負舉證之責,再由法院綜合事證加以認定,如果認為有高度可能性是取自其他違法行為的所得,就可宣告沒收。

憲法法庭指出,法院不得僅以被告無法說明財產合法來源,就認定屬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且應於訴訟中確保被告聲請調查證據及辯論的權利,以兼顧法院公平審判。

黃男夫妻是在二○一九年因販毒被逮,二○二二年遭判刑定讞,二人藏在密室的現金則被起獲沒收;黃男隨後發監,紀女則逃亡,逃亡期間聲請釋憲。

法務部昨表示,檢察官日後主張擴大利得沒收時,將依憲判意旨善盡舉證責任;該制度可有效切斷毒品犯罪金流,消弭犯罪誘因,達到預防效果。現今由高檢署持續統合六大緝毒系統強力緝毒,擴大查扣不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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