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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城縱火奪46命 黃格格逃死確定 判無期

2024/01/26 05:30

高雄城中城縱火案,黃格格逃死確定,判無期。(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三年前高雄市「城中城」大火造成四十六死、四十三傷慘劇,一審認定女嫌黃格格觸犯放火、過失致死罪,判處無期徒刑,二審改依放火、不確定故意殺人罪論處,刑度不變,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定讞,黃女逃死確定。

目前仍在押的黃女,與郭姓男子有感情糾紛,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凌晨,將香爐內未完全熄滅的沉香餘燼,倒在郭男的沙發坐墊上,騎機車離開,卅分鐘後屋內起火,造成重大傷亡。

一審高雄地院認為黃女無殺人犯意,依放火、過失致死罪判無期徒刑。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定,黃女不滿郭男與前女友復合,故意將沉香餘燼的微小火源倒在坐墊上任憑燃燒,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且案發前曾傳訊息「你要敢玩我就陪你玩,我沒什麼好怕的」等語給郭男,顯示是為了報復洩恨而放火。

不過二審認為間接故意殺人,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加上即使黃女服刑廿五年後獲假釋,屆時已逾七十八歲,危害性大減,故維持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認同二審理由,認為假釋也須付保護管束廿年,若有逾矩還會被撤銷假釋,駁回檢、辯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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