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日日shoot》20天才能協調好開庭?法界:太久了
檢警專案小組追查涉詐騙集團成員藏身在台南豪宅內。 (民眾提供)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南地檢署十一月底聲押十一名詐團成員,台南地院裁定無保請回,經抗告,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撤銷發回更裁,但南院定廿天後才開庭,法界一面倒認為「太久了」,並直言該串供、滅證、逃亡的,恐已施行完畢。曾任強制處分庭法官的法界人士指出,撤銷發回案件,多在數天內更裁,未有廿天的經驗。
律師張道周表示,二審撤銷原裁定,回到檢察官聲押狀態,被告原應在法院,但因前已放人,故有立刻把人找回來開庭的急迫性,此時會電聯被告,同時請法警或警察送達傳票,鮮少採用寄存送達,以確保能馬上做成強制處分,若失聯,視為有逃亡之虞,可能改為羈押;基於法官法定原則,分案後就不得換法官,若被告人數眾多,可透過行政事務分配請其他法官支援;法官調至刑事強制處分專庭,須帶著原本的案件,一週至多開庭一、兩天,不影響強處庭期程。
更裁庭有急迫性 多在數天內裁定
張道周指出,他以前擔任強處庭法官審理撤銷發回案件,多在數天內更裁,未有廿天的經驗;司法院曾提出抗告法院(二審)自為裁定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法務部也曾建議增訂「即時抗告」暫時留置被告條文,惟外界有意見而未通過。
律師徐弘儒說明,法律雖未明定強處庭應定多久開庭,但對於矚目案件,均採速審速結,本案是集團犯罪,有高度勾串程度,卻等廿天才開庭,防滅證、串供、逃亡的效果已無實益;律師鍾維翰強調,更裁庭只聚焦在二審發回指摘的瑕疵,並採略式審查,本案庭期卻定在廿天後,且未請法警送達傳票,而採寄存送達,拖得較久,令人費解。
一名台北地院法官表示,北部法院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對於矚目案件均於數天內更裁,鮮少超過一週;一名高院法官強調,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要求抗告法院須以「速件」審理,另雖建議撤銷後盡量自為裁定,但因執行會與一審衝突,實務上仍已發回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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