譏人醜女逆轉無罪確定/「比中指」公然侮辱起訴? 五五波
行車糾紛比中指 起訴、不起訴案例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百貨公司相鄰的二個商家,因細故吵架,脫口譏諷對方「醜女」,被譏的一方告上法院,二審高等法院認為公然侮辱罪名不成立,逆轉改判無罪確定。以後脫口而出說人「醜」到底有沒有罪?這起判決已在法界掀起正反意見不同看法;同樣,「比中指」所涉公然侮辱最常見,但能否成罪,實務上起訴或不起訴約五五波。
台灣交通壅塞,行車糾紛衍生訴訟層出不窮,又以「比中指」最常見,此類案件起訴門檻低,但能否成罪彈性大,實務上起訴或不起訴比例約五五波,關鍵變數在於難認定被告「主觀犯意」,凸顯不確定性,引起檢察官私下討論。
關鍵變數在難認定主觀犯意
本月二十日,新北市林口區朱姓、高姓婦人開車接小孩放學,先接到小孩的朱女受困車陣,商請後方高女倒車未果,遂報復逼車,阻擋高女去路,還對高女連比三次中指,氣得高提告公然侮辱及妨害自由。
各地檢署每月都有不少類似案件,以台北地檢署為例,每月收到十多件,案件中有些被告被拍到朝特定人狠瞪伸指,成起訴鐵證;但也有不少是朝天空比,難證明侮辱特定人。
不少檢察官曾交換意見,比中指涉公然侮辱並無爭議,但即便拍到影像,被告常否認侮辱,該如何辨別犯意?有檢察官認為,是否朝告訴人比、車距多遠、有無看對方及前後情境等須一併考量;也有檢察官說,如辯稱發洩情緒,沒對特定人或稱不是對告訴人比,檢方可能採納;另有檢察官認為,此類告訴乃論的微罪案件,一般會勸和解,節省訴訟資源。
律師丁昱仁表示,此類案件會否起訴具有不確定性,司法實務上,比中指通常被認為是粗鄙,用以輕蔑他人人格,貶損社會評價,而使人難堪的舉動,形同罵人「三字經」,差別只在手比或嘴罵,成罪與否則須視「發生場所」及「主觀動機」。
刑法公然侮辱罪規定,公然侮辱人,可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丁昱仁解釋,該罪保護的是「名譽權」,即指保障人性尊嚴,名譽的價值彰顯於社會互動過程中給人應有的尊重,倘若公然對他人比中指,如同當眾罵人三字經,可成罪。
不過,成罪要件須符合「公然」,法律概念上,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場所;例如,在馬路上朝特定人比中指,就算沒目擊者,但馬路屬於不特定人隨時可能出現的場所,即構成公然;「侮辱」則看言行,研判「主觀上」有無輕蔑特定人的犯意;兩要件都符合即構成。
高女拍下朱女逼車又比中指。(擷取自臉 書「林口大家庭LinKou-Fa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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