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紙板害闆娘摔骨折 大葉高島屋判賠52萬
2022/09/28 05:30
士林地院認定,大葉高島屋確實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但謝女工作損失的舉證不足,僅判大葉高島屋應賠償五十二萬餘元。(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謝姓女子前年在台北市士林區大葉高島屋設櫃賣陶瓷藝術品,赴茶水間時踩到紙板滑倒骨折,導致七個多月無法工作,她提告要求大葉高島屋負起賠償責任,索賠包括工作損失等共四百五十九萬多元。士林地院認定,大葉高島屋確實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但謝女工作損失的舉證不足,僅判大葉高島屋應賠償五十二萬餘元。
謝女主張,前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午,她從大葉高島屋四樓下樓,準備至飲水機裝水時,踩到吸收滴水的紙板而滑倒骨折,害她長達七個月又二十五天無法工作,因此向百貨公司求償工作損失二九五萬多元,以及醫療費、看護費,再加上一百萬元精神慰撫金,共計索賠四五九萬元。
大葉高島屋解釋,案發前已在事發區域張貼公告,禁止員工利用飲水機洗滌餐具、杯子,但仍有部分員工違反指示;清潔員為防止水漬造成地板濕滑,已鋪上足夠吸水的紙板,並將紙板塞到飲水機下面固定,且員工一旦發現地面不乾淨,會立刻通知清潔人員前往處理,自認已盡到相當注意義務,請求免賠。
士林地院認定,清潔員只將紙板塞進飲水機下方,卻未採用固定裝置以防止紙板滑動,且案發位置除設飲水機,還有廁所,往來民眾都有可能踢到紙板而導致移位,大葉高島屋確實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須負賠償之責。
但法官比對謝女與名下公司的稅務、財產所得明細,謝女於案發前的前年,並未從公司領取薪資和收入,舉證不足以證明有工作損失,因此判大葉高島屋應賠有單據可證明的看護費十四萬餘元、醫療費十一萬餘元,及精神慰撫金廿五萬元,共應賠五十二萬多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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