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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730次 遭性侵小三判賠50萬

2022/06/27 05:30

分手性侵示意圖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陳姓文史工作者與女子「小宜」(化名)偷情,小宜控告陳男不滿分手對她性侵;陳妻也指控小宜與陳男近兩年交往期間密集性交,其「侵權次數多達七百卅次以上」,讓她痛苦失眠,對小宜求償六百萬元,小宜則辯稱曾要求分手,但遭陳男恐嚇、暴力對待,以致難以結束交往關係,高等法院認定她侵害配偶權事證明確,判應賠償五十萬元。

陳妻林女主張,小宜明知陳男已婚,仍從二○一七年九月起到二○一九年七月間,在她的住處及在北市士林區汽車旅館等地密集性交,侵害其配偶權情形嚴重,「侵權次數高達七百卅次以上」,讓她痛苦失眠、精神受挫,患有「睡眠障礙症」等疾病,一再進出醫院求診,心力交瘁。

林女指出,當她要對小宜提告時,通姦已除罪化,使她無法追究其刑責,受到雙重打擊,故對小宜求償六百萬元。

小宜辯稱,與陳男交往後發覺陳男情緒不穩定,因此在二○一九年七月提出分手,要求陳男回歸家庭時,竟遭對方恐嚇,並施以暴力,甚至對她性侵、傷害等犯行,以致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她也是受害人,且事發後,林女和陳男仍感情和睦,甚至愉快出遊,可見其侵權情形輕微,請求法官判決駁回求償案。

士林地院審理認為,小宜和陳男發生多次性行為,侵害林女的配偶權情節重大,判須賠償精神慰撫金八十萬元。雙方均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認定,小宜雖和陳男有多次相姦行為,因對林女心懷愧疚,確實主動向陳男提出分手,希望他回歸家庭,也主動向林女坦承婚外情,另審酌事發後林女和陳男仍一同出遊、健行,目前婚姻關係不受影響,酌減改判為須賠償精神慰撫金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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