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欽僅罰俸/司改會:司法寬以待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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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案讓人民對司法信賴度下降1成 法院判決不符比例原則
〔記者溫于德、吳政峰/台北報導〕對於公懲會(已改制懲戒法院)前委員長石木欽被懲戒法院判決罰俸一年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認為,法院判決不符比例原則,彰顯司法寬以待己。
林永頌:司法官不當往來 石是禍首
林永頌說,中正大學民調顯示,石木欽案發生前後,人民對司法信賴程度從三成下降至二成、下降十個百分點,足見石案嚴重影響人民對司法的信賴程度。
他表示,石木欽曾任公懲會委員長、高等法院院長、最高法院法官與庭長,位居高位,卻長期與翁茂鍾不當往來,是否影響其他案件,都值得法庭詳加調查。
林永頌說,依監察院報告可知,最高法院先前審理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案件時,翁茂鍾曾直接前往擔任審判長的林奇福法官辦公室拜訪,他認為應該是受石木欽穿針引線,另有多達卅多位司法官與翁茂鍾不當往來,恐怕也是由石穿針引線,石木欽就是罪魁禍首。
律師黃帝穎表示,石木欽案的可非議性在於,後續扯出的「百官行述」,因翁茂鍾在個人涉訟期間,經石穿針引線,拉攏多名司法官,此舉非但嚴重打擊台灣司法形象,更導致人民對司法失去信任,僅對石木欽罰俸一年,不合乎比例。
黃帝穎:聽翁建議買股 不當
黃表示,單純買賣股票,法官本人及其家人均可投資,但法官不能跟涉訟當事人有不正當往來,導致其個人或家人獲知投資資訊;本案石木欽聽從翁的建議買進未公開發行的聯亞股票,待聯亞興櫃掛牌後賣出獲利,行為當然不正當。
黃肯定職務法庭對於石木欽兒子買進股票時間點未罹於十年懲戒權時效,石案剛爆發時,外界就擔心會因時效問題無法對石木欽究責。
連思藩:多年後賣股挨懲 過重
律師連思藩則認為,職務法庭既然認定石木欽多數違失超過追懲時效或不付懲戒,就應針對唯一違失成立的行為做成評價,如果單純是友人涉訟、兒子去買他公司股票,且多年後才賣出,就被判罰俸一年,力道稍嫌過重,合議庭應力抗壓力,避免遭疑因人設事。連建議司法院,應藉本案跟法官說明買股標準,以免再有人誤踩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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