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石木欽違失行為分別評價 待商榷
2021/12/25 05:30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去年八月提案彈劾公懲會(已改制懲戒法院)前委員長石木欽的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昨表示,將於收到判決書後,研議就判決違背法令部分是否提起上訴。
監委指應採違失行為一體性
兩位監委說,石木欽由配偶以次子名義向翁茂鍾購入聯亞公司股票等情,被判決應懲戒,對此予以肯定。但此案是目前層級最高、涉案層面最廣的司法風紀案,攸關大眾對司法人員是否獨立、公正與信賴的看法,而監院彈劾案文已指出,基於「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不能將違失行為分別評價,如有一部行為在懲戒權行使期間內,應一併予以懲戒。彈劾案見解與司法院二○一九年第六次人審會決議相同,因此懲戒法院或以超過時效,或以事證不足,而認定不當會面接觸或股票買賣獲利不予懲戒,有待商榷。
法官品格要求應更高
針對無積極事證可認定違失的部分,監委指出,社會所期待的法官,乃以高於一般公務員品格操守自我要求,以具體行動避免公務及私人生活中違法不當或外觀疑似違法不當的行為,本件判決是台灣司法風紀重要里程碑,判決負有確立司法人員交友分際之使命,以維護司法尊嚴,故將詳細檢視判決理由,作為是否上訴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