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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買翁茂鍾公司股票 石木欽罰俸一年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昨認定,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介紹兒子買賣聯亞光電股票,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判罰俸一年共三五四萬餘元。(資料照)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昨認定,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介紹兒子買賣聯亞光電股票,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判罰俸一年共三五四萬餘元。(資料照)

2021/12/25 05:30

懲戒法院認定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情節重大

〔記者吳政峰、吳書緯/台北報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改制懲戒法院)前委員長石木欽,被控與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不當宴飲、接受饋贈及不當買賣其家族股票,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昨認定,石木欽介紹兒子買賣聯亞光電股票,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判罰俸一年共三五四萬餘元;其餘彈劾內容不付懲戒、或因超過追懲時效而免議。

依在職時最後月薪 判罰三五四萬餘元

石木欽表示會上訴;司法院說,維護審判獨立,不便表示意見。提案彈劾監委則認為,以逾時或事證不足為由對部分買賣股票、不當接觸行為不懲戒,有待商榷。

判決指出,石、翁熟識已久,翁男二○○八年涉訟,石卻介紹兒子於同年買進佳和旗下聯亞光電股票一百張,聯亞二○一四年興櫃掛牌,其子隔年賣股獲利。石明知翁涉案,不能排除自己將來可能承審該案,卻在得知翁要讓售股票,仍讓其子承買獲利,未保持法官廉潔自持形象,致公眾對法官失去信心,損及司法信賴,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應懲戒。

石翁宴飲球敘無法認定不法 不付懲戒

對於石、翁宴飲球敘,合議庭認為從彈劾資料來看,無法認定有不法,不付懲戒;至於石妻購買佳和股票、兒子購買怡安股票、石對翁涉訟提供法律意見、以及在最高法院辦公室接待翁,雖有違失,但逾十年懲戒權時效,決議免議。

合議庭考量,當時法官倫理規範與相關自律守則規定不明確,判免職或撤職恐逾比例原則,基於「從輕從舊」也無法剝奪退休金與退養金,依此判罰俸,處最重的「在職時最後月薪」一年,共三五四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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